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企业[2007]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现将2007年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培训服务
1、培训的主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创业知识和技能,职业经理人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2、培训对象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兼顾对创业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
3、培训方式以短期集中面授为主,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00人,其它省(直辖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0人,计划单列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各省开展的培训工作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我委中小企业司备案的地方培训机构承担。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需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大纲可登陆中小企业信息网查询)。职业经理人培训、与清华大学举办中小企业经营者MBA一年期培训班、网络远程培训工作,由我委中小企业司统筹安排。
4、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对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各省开展的培训,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中央机构举办的培训,食宿费不予补贴。每个企业参加同一培训内容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该市区内学员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