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MAFF须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日本向中国出口的精米进行检疫,保证日本向中国出口的精米不带有第二条所列的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精米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要有如下附加证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精米符合中国和日本于2007年4月11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第四条 MAFF应按照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的相关标准,在精米加工厂及其糙米储藏库建立谷斑皮蠹、肾斑皮蠹和墨西哥斑皮蠹的非疫生产点(PFP),并由AQSIQ确认。MAFF应开展对上述3种斑皮蠹的调查,在精米加工厂及其糙米储藏库设置诱捕器,使用对斑皮蠹类害虫有专化性的性引诱剂。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100平方米1个,每周检查并记录诱捕结果。应AQSIQ要求,MAFF应提供这些诱捕记录。
第五条 在日本水稻上发生新的有害生物时,MAFF应及时向AQSIQ通报。
第六条 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糙米、稻壳、糠、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第七条 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精米的品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中文信息。
第八条 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加工厂及其糙米贮藏库必须符合本议定书确认的检疫要求,由MAFF指定,并经AQSIQ考察认可。
第九条 日本向中国出口的精米在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精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MAFF应出具官方的熏蒸处理证书。处理药剂和处理方法由MAFF和AQSIQ共同确定。精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混入精米中。
第十条 AQSIQ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在进境口岸对进口的日本精米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