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资产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1日之前,按照中评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执业质量和行业贡献信息报地方协会,对需要其他地方协会出具证明的行业贡献,需提前取得证明,一并上报给所在地方协会。
(二) 地方协会核实、汇总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执业质量和行业贡献信息,于每年4月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执业质量、行业贡献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信息报中评协。
(三) 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公示拟评定为AAA级、AA级和A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地方协会在中评协确定AAA级、AA级和A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之后,公示拟评定为B级和C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内,参评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正式结果应当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中评协公布AAA级、AA级和A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地方协会公布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同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代码以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同时公布各单项指标得分排名。
(五)地方协会应当将正式评价结果及各单项指标得分排名抄报中评协。中评协将在网站统一公告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信息填报失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本年综合排名下调一级,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与所在地资产评估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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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评价指标 │ 指标含义 │权重范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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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年评估业务收入 │主要衡量机构业绩,一定程度上反映│ 25-35 │
│ │ │ 机构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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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过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反映的一个机构的规模和执业能力(│ 10-25 │
│ │ 师数量 │ 资深会员加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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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 反映机构劳动生产率。 │ 5-15 │
│ │ 估业务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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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一定程度上反映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 2-5 │
│ │ │ 业经验与执业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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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构成│一定程度上反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 2-5 │
│ │ │ 的执业素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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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执业质量 │减分项,反映机构受行政处罚、行业│ 25-40 │
│ │ │ 惩戒程度和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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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业贡献 │反映评估机构对行业建设所做的贡献│ 5-15 │
│ │ │,引导机构积极关注行业建设,推动│ │
│ │ │ 行业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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