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基准日为前一年度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由各级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资产评估机构。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最大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评估业务收入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年评估业务收入得分 = 100 ×(某评估机构年评估业务收入 ÷参评评估机构中年评估业务收入最大值)。
(二)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 =100 × [ (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 ÷ 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最大值],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得分 =100× (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 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最大值)。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注册时间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 =100× (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 ÷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最大值)。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学历换算成分数计算(附表2)。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 = 100 ×(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 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最大值)。
(六)执业质量
根据当次评价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等情况进行评价。每个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分为100分,当次评价年度受到各种处罚、惩戒作为减分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上述处理的,每1人次计减资产评估机构减分标准(见附表3)规定分值的50%。执业质量得分 = (100-受处罚或惩戒的次数 × 相关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