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囊的外表面必须有一种或多种反差明显的颜色,使其在使用期间清晰可见。也可用多色的彩旗或飘带,只要能表明其足够大且有足够的色彩反差使得气球在飞行中明显可见。
第31.85条 要求的基本设备
除适航规章对特定使用类型要求的设备外,还要求如下设备:
(a) 对所有气球:
(1) [备用]
(2) 高度表;
(3) 升降速度表。
(b) 对热气球:
(1) 燃料量表,如果使用燃料箱则必须具有在飞行中向操作人员指示每个燃料箱燃料量的装置,该装置必须以适当单位的刻度指示或以燃料箱容积的百分比指示;
(2) 球囊温度指示器。
(c) 对轻气球:罗盘。
G章 附则
第31.91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第A31.1条 总则
(a) 本附录规定了第31.82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 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气球各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部件与气球相互连接关系的资料。如果部件制造人未提供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则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这些对此气球的持续适航性必不可少的资料。
(c) 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部件制造人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第A31.2条 格式
(a) 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 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第A31.3条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资料:
(a) 说明性资料,包括在维修或预防性维修所需范围内对气球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b) 气球及其系统和安装的说明。
(c) 气球及其部件和系统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
(d) 维护资料,包括有关在使用中维护气球各部件(包括燃烧器喷口、燃料箱及阀门)的详细资料。
(e) 气球及其球囊、操纵装置、索具、吊篮结构、燃料系统、仪表和燃烧器组件的每一部分的定期维修资料,提供对上述各项进行清洗、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适用的磨损容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专业技术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注明向该件的制造人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本文件适航限制条款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气球持续适航性所需的检查频度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f) 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