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1号)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A章 总则
第31.1条 适用范围
(a) 本部规定颁发载人自由气球型号合格证及其更改的适航标准。
(b)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该型号合格证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c) 本部中:
(1) 轻气球是靠轻于空气的气体产生升力的气球;
(2) 热气球是靠热空气产生升力的气球;
(3) 球囊是用于包容升力物质的包壳;
(4) 吊篮是吊于球囊下用于载人的容器;
(5) 吊架是悬挂于球囊下用于载人的索带或者有水平扶杆或平板的座椅;
(6) 最大设计重量是气球的最大总重量减去升力气体或者空气的重量。
B章 飞行要求
第31.12条 符合性验证
(a)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每一重量,都必须满足本章的每一要求。这必须有如下方法表明:
(1) 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的气球的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有同样准确性的计算;
(2) 如果从所审查的重量不能合理地推论符合性,则对各重量进行系统的审查。
(b) 除第31.17条(b)的规定外,在飞行试验中允许的重量允差为+5%及-10%。
第31.14条 重量限制
(a) 必须明确规定气球可以安全工作的重量范围。
(b) 最大重量。最大重量是符合本部每一适用要求的最重的重量。最大重量必须确定并且不超过:
(1) 申请人选择的最重的重量;
(2) 最大设计重量--符合本部每一适用结构载荷条件的最重的重量;
(3) 符合本部每一适用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c) 必须将(a)、(b)所规定的内容按照第31.81条的要求提供给驾驶员。
第31.16条 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