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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口奖评奖办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每届遴选活动期间,协调设立本地区临时办事机构,负责该地区受奖人的推荐和遴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奖项与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中华人口奖为常设的个人终身荣誉奖,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奖励十名;每人终身只能获奖一次,并只限于一个奖项。

  第十条 中华人口奖设三个常设奖项: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

  设三个非常设奖项:特别荣誉奖;国际合作荣誉奖;特别贡献奖。

  第十一条 常设奖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工作奖: 

  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和相关部门中对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突出贡献的实际工作者;

  2、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本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卓有功绩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科学技术奖: 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在理论创新与指导实践,普及人口理论、发展人口教育等领域有突出建树的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与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并对该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荣誉奖:

  1、曾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现已不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现已离退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人员。

  第十二条 非常设奖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特别荣誉奖:

  曾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已不再担任公职、已离退休或已故的社会著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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