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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有关执行问题


  六、关于信息化系统调整期的业务执行问题

  海关总署将根据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的要求,对H2000系统和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完善有关系统程序。在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成(另行通知,下同)前,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保证金台账手续:

  (一)关于采取手工方式简易计征保证金台账的问题。

  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H2000系统调整完成之前,计征手册台账保证金的方式如下:

  1.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商品需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

  2.对手册涉及限制进口类商品的,H2000系统将对所有手册(不包含C类企业的手册)按照B类企业计算规则(剔除深加工结转部分)自动计算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主管海关根据本公告规定调整为应征保证金金额,打印台账联系单后交由企业办理有关台账手续。

  3.对手册涉及限制出口类商品且不涉及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汇率×50%。其中,“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为所有备案料件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为所有非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制成品的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包含所有备案制成品金额。系统在备案环节将自动开设空转台账联系单,主管海关手工计算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应缴纳台账保证金,打印台账联系单后交由企业办理有关台账手续。

  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成之前,手册和台账手册变更时产生台账变更联系单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台账手续。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的手册和台账手册变更时,企业应变更料件备案金额,以产生台账联系单供人工修改。

  (二)关于对AA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问题。

  对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海关仍按原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进行管理。其中,AA类企业免开保证金台账。手册备案时,系统自动产生空转保证金台账联系单。

  对AA类企业,主管海关打印台账开设联系单(00单)并直接办理回执登记手续(回执编号为“0”)后交由企业留存,企业无须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

  上述手册变更不涉及限制类商品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保证金台账变更手续;手册变更涉及限制类商品的,主管海关打印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交给企业,企业持同一手册所有未办理银行台账手续的联系单,一并到银行办理台账开设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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