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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有关执行问题

  中西部地区符合《44号公告》 “空转”管理规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关于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电子帐册问题

  《44号公告》第四条中“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是指企业实施电子帐册联网监管的情况(以下简称电子帐册企业)。

  (一)电子帐册企业开设台账手册。

  1.自2007年8月23日起,电子帐册企业申请新的电子帐册(或变更电子帐册)涉及限制类商品且需按规定征收台账保证金的,主管海关将在办理电子帐册备案的同时,为企业备案专门用于计征保证金台账的手册(以下简称台账手册)。

  2.若企业备案商品项涉及非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的,应根据批准证备案台账手册内容,对不论是否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的限制类料件和制成品均予单项备案并加以区分,其中,在台账手册中备案的非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商品项应与批准证对应的商品项一致,其他非限制类料件、非限制类制成品则分别合并为一项料件、制成品金额予以备案。同时,按照《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缴纳台账手册保证金。

  3.台账手册不能用于进出口通关。

  (二)电子帐册变更新增限制类商品。

  1.若新增商品项涉及非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的,企业应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容在电子帐册中一次性、逐项备案新增的非深加工结转限制类料件和制成品的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对不属于上述情况变更的,可按原规定办理电子帐册变更手续。

  (三)有关后续管理问题。

  1.主管海关对电子帐册的后续管理模式不变,仍按设定的核销周期办理电子帐册的核销手续。

  2.主管海关在核销周期到期、电子帐册正式报核通过之后直接核销台账手册。

  新开设的电子帐册涉及限制类商品的,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五、关于电子手册的问题

  商务主管部门在2007年8月23日前审批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电子手册仍按原规定执行。

  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内容为经营范围,主管海关对其电子手册实行分段备案的,自2007年8月23日起,原电子手册不得新增涉及限制类商品项目。

  商务主管部门自2007年8月23日起审批的加工贸易业务,采用电子手册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批准证内容一次性备案电子手册的料件和制成品,需要征收台账保证金的,按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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