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出国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志愿者接到《派出任务通知书》后,到本人所在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普通护照。(二)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联系,为志愿者办理邀请函、购买机票以及安排在境外的相关事宜。(三)志愿者自行到派往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志愿者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志愿者须按志愿者中心确定的时间如期赴任。擅自不赴任者,志愿者中心取消其出国服务的任务,不予保留其志愿者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各项费用。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赴任的志愿者,需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保留一年出国服务的资格。超过一年以上不赴任者,出国服务的资格不再保留,若此后仍有意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期通常为半年至两年。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志愿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
第十八条 希望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须在服务期内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延长服务期的正式书面申请,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和延长期限内待遇的决定。若派往国要求延长志愿者的服务期并且志愿者本人同意,报志愿者中心批准后,服务期可以延长。
第七章 回国
第十九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志愿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并及时向志愿者中心报到。(二)志愿者回国后于一个月内将个人工作总结报送志愿者中心,志愿者中心为其在国外的志愿服务工作做出鉴定。
第二十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志愿者中心与志愿者的协议即告终止,志愿者中心不负责志愿者协议终止后的工作和生活安排。
第八章 待遇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中心为参加培训的志愿者提供交通补贴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中心为出国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出国签证的费用。志愿者自行办理完护照和签证等出国手续后,可持有效票据到志愿者中心报销。志愿者中心为确定派出的志愿者办理签证等手续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中心为出国服务的志愿者提供从国内出发地至派往国服务地的往返国际机票。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中心或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的全部或部分生活津贴,具体如下:(一)志愿者中心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的生活津贴。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生活津贴的,如生活津贴满足上述标准,志愿者中心不再提供;如津贴不足上述标准,志愿者中心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足。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国外的住房和生活工作条件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由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中心负责为赴国外服务的志愿者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参照有关国际通行标准执行。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按要求圆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由国家汉办为其颁发《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受到国外好评、做出贡献者,由国家汉办为其颁发《优秀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提前中断协议履行的行为或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志愿者,志愿者中心根据协议追究其由此给志愿者中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国外管理
第三十条 志愿者应主动同中国驻派往国使(领)馆联系,并接受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在国外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一)按照协议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在国外加强和其他同事的团结协作,与其他志愿者共同努力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三)遵守派往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规定,尊重派往国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四)不参与派往国的政治活动,不从事第二职业、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中心不定期派人到志愿者派往国服务地巡查工作情况,帮助志愿者提高教学效果,协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