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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施行《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志愿者获得赴任国签证即将派出时,国家汉办与志愿者签署《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待遇暂行规定》分期向志愿者发放生活津贴。志愿者可先预领3个月津贴,剩余部分或由国家汉办按期汇入个人外汇帐户(所需手续费由国家汉办负担),或由志愿者凭有效证件到国家汉办国外委托机构领取,或由志愿者归国后与国家汉办结算。
  第十九条 志愿者在外教学服务结束后,对因故不能在赴任国休假、教学服务超过7个月不满11个月的,加发一个月生活津贴费。

第八章 志愿者派出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派出后的管理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有志愿者教师派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要派专人管理(或兼管)志愿者教师派出后的工作;派出志愿者教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要成立“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小组”,负责辖区或本校汉语教师志愿者的招募、遴选、培训、派遣和派出后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成批派出汉语教师志愿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每派出30人要派出1名“志愿者管理教师”(以下简称“管理教师”)。管理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志愿者教师的教学;
  (二)协调志愿者教师与国外聘用方的关系;
  (三)帮助志愿者教师提高生存和外事能力;
  (四)组织志愿者教师在外的交流活动;
  (五)保障志愿者教师的人身安全和行为举止的规范。
  第二十二条 管理教师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精,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对外协调能力。所派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推荐,报国家汉办审批同意后派出。管理教师在外工作期间的待遇和管理参照国家公派教师标准执行。管理教师在督导志愿者工作中所发生的住宿、交通、通讯费、交际费,由我驻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垫付并根据相关标准予以核销,年底由国家汉办一并拨划给使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汉办每年分批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志愿者专家工作小组的相关人员组成志愿者工作督导团,对派出汉语教师志愿者比较集中(50人以上)的国家进行工作巡查督导。主要任务有:
  (一)对志愿者教师的教学和对外交流工作等进行调研;
  (二)向国外聘用方和教育行政机构征求对我志愿者教师工作的意见,并与国外聘用方协商解决督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三)向国家汉办提出对志愿者派出和管理等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志愿者人数较少、分布较广的国家,国家汉办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派专人定期对志愿者教师进行督导、巡查。在督查志愿者教师工作中所发生的住宿和交通费先由使馆垫付,年底由国家汉办拨付。
  第二十五条 国家汉办要切实加强派遣志愿者教师的调研工作,不但要对派遣国家的师资需求、教学体系,而且要对其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生活和工作环境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以便完善我国志愿者教师的招募、培训、派遣和管理工作。

第九章 回国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满回国后,志愿者到国家汉办办理费用结算等未尽手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组织召开志愿者总结表彰大会,国家汉办为志愿者颁发《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回国后工作原则上自行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可为回国志愿者提供适当优惠政策;国家汉办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待遇暂行规定》为继续投身于汉语国际推广事业的志愿者教师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志愿者工作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国家汉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适当拨付志愿者管理经费,用于购置管理工作办公设备以及支付通讯、宣传、出国督导等开支。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教师的选拔工作经费按每个候选人500元标准进行补贴;志愿者教师的培训和派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做出预算,报国家汉办核拨。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当地有关规定,对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志愿者,国家汉办有权终止其在外志愿服务工作,并责令其立即回国,回国机票自理。
  对在国外表现突出,受到国外聘用方广泛好评的志愿者,回国后要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志愿者工作认真负责,并保持该项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国家汉办要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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