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施行《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办志字[2006]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各直属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为缓解海外汉语师资严重不足的问题,应海外要求,我国将对外逐步派出更多的汉语教师志愿者。为了加强志愿者教师派出和派出后管理工作,使对外派遣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保障志愿者教师在国外教学和人身安全,依据《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 》,特制定《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
3、“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简介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
附件1:
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者教师派出和派出后管理工作,保证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志愿者教师在国外的教学工作和人身安全,根据《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汉语教师志愿者”指派出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务的中国志愿者。
第三条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设立“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中心”(简称“志愿者中心”)负责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需求编报与分配
第四条 国家汉办根据汉语教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派出5年规划编制志愿者年度派出计划。
第五条 根据志愿者年度派出计划和海外对我志愿者的需求,国家汉办负责制订国别派出方案。
第六条 派出方案经国家汉办审批同意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教育部直属院校(以下简称“直属院校”)分配志愿者招募、培训和派出任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募和遴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接到国家汉办下达的派出志愿者任务后,根据派出志愿者的具体要求可组织有关高校或相关教育机构进行招募和遴选。
第八条 志愿者的招募、遴选按照《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进行。如个别国家对志愿者有特殊要求,按国家汉办下发的招募通知进行遴选。
第九条 对志愿者候选人需组织面试和心理测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要对候选人进行初审,并在政治素质上严格把关。初审合格的志愿者候选人需填写《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综合素质审核表》。
第四章 培训
第十条 对初审合格的志愿者教师候选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直属院校按照国家汉办制定的《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教师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培训人数与实际派出人数的比例为1.2:1,培训教材由国家汉办负责组织编写或推荐。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志愿者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汉办颁发《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资格证书》并纳入志愿者人才库。
第五章 派出
第十二条 国家汉办将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直属院校推荐的志愿者候选人进行审核,并组织国外聘用方和中方专家建立评审组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人选确定后,国家汉办向被录取志愿者发出《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出国手续(如护照、签证、体检等)原则由志愿者本人自行办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直属院校提供必要的协助,国家汉办提供一定的补贴。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赴任日期由国家汉办与国外聘用方协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直属院校负责为志愿者预定国际机票。国家汉办负担由志愿者出发地到赴过城市的往返经济舱或火车硬卧车票。机(车)票费可由派出单位或志愿者垫付,再统一向国家汉办结算。
第六章 任期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任期一般为一年,如国外聘用方和志愿者本人同意,并报国家汉办批准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志愿者在一个国家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津贴及其它经费
第十七条 原则上志愿者赴任国际旅费、任教期间的生活津贴与人身以外伤害保险由国家汉办负担;志愿者在国外任教期间的食宿与医疗保险由国外聘用方负担。如国外聘用方与国家汉办签订志愿者派出协议,志愿者赴外任教有关费用分担按协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