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贯彻《
行政许可法》,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从2004年7月1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应按照合法、效能、规范的原则,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程序、期限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准入条件对企业申请进行核准。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设置行政许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准入条件。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既要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设计本身的客观规律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简单明了,便于企业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为企业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创造一个良好的申报环境,要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宗旨,对现行标准中束缚企业发展和影响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和适当调整,既促进企业的发展,也便于政府部门依法审批。另外,通过新部令和新标准的实施从政策上培育、扶持一批优势企业,以促进企业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比如综合资质标准的明确以及允许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业务,使这批企业能够做大做强,走向国际市场,与国际工程公司进行竞争。同时通过设立专项资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使一批专业化性较强的公司能够做精做专,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是加强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落实个人执业责任的需要。
实行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2001年,建设部和人事部颁发的 [2001]5号文件,已经建立了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注册执业资格框架体系,设立了18个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目前,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已有建筑、结构、土木(岩土)实施了注册制度。土木(港口与航道)、电气、化工、公用设备、环保、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等6个专业实施了全国统一考试。采矿/ 矿物、机械、冶金、石油/天然气等4个专业已经完成了考核认定工作。尚未启动或处于筹备阶段的土木(道路、铁路)、电子工程、材料、海洋等专业也在抓紧进行各项筹备工作。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正在各个行业全面展开,为把个人注册执业资格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纳入资质标准奠定了基础。因此,在本次标准的调整中,将个人注册执业资格作为考核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以逐步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我相信,《新标准》的实施将为加快推进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落实设计质量责任,提高设计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设计市场开放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和
行政许可法的施行,迫切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承诺、依法行政、清晰标准,服务企业、强化个人执业资格,落实质量责任等方面对标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