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港湾加蓬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7〕645号)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中国港湾加蓬代表处的请示》(中交规字〔2007〕12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所属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加蓬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项目管理。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代表处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加蓬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