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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港湾加蓬代表处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港湾加蓬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7〕645号)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中国港湾加蓬代表处的请示》(中交规字〔2007〕12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所属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加蓬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项目管理。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加蓬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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