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星月(美国)责任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648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要求设立星月(美国)责任有限公司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7〕24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星月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独资设立“星月(美国)责任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摩托车、卡丁车、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的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