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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工作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安全的影响。
  五、发放建造许可证后半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 提交关于辐射屏蔽设计的校核工作的详细计划,并依据此计划在相关的工程建造实施前提交有关的校核报告。
  (二)提交针对严重事故主导序列的分析结果而完善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严重事故对策》报告;完成安全壳内消氢系统设计,并提交相关报告。
  (三)提交辽宁红沿河核电厂内部事件一级PSA 报告及其模型。
  (四)分析低温气候对核电厂系统和结构的安全影响,对电厂相关设计进行全面的复查,并将分析报告报我局。
  (五)完善、确定厂址气象、水文设计基准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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