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航班时刻使用率计算标准与方法。换季时刻协调会前45天公布。
(十一)航空公司航班时刻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即时公布。
(十二)航班时刻分配与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每航季航班结束后1个半月内公布。
地区管理局负责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 时刻池情况。航班时刻协调会前45天和航季中每月的第1个工作日公布。
(二) 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时刻申请。按收到时间即时公布。
(三) 区内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结果,包括航空公司未获得申请时刻的原因。即时公布。
(四) 区内航班时刻交换和调整结果。即时公布。
(五) 每月小时计划流量表。
(六) 航空公司航班时刻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即时公布。
(七) 航班时刻分配与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每航季结束后1个半月内公布。
(八) 对时刻分配与管理的意见汇总。每航季结束后1个半月内公布。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负责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二)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三) 会议做出的决定。
(四) 争议裁决结果。
(五)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六) 民航总局认为其应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条 航班时刻协调机构每航季结束后1个月内分别向民航总局和各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提交本航季时刻分配与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每航季结束后1个月内,地区管理局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利益各方对航班时刻协调机构与管理部门的意见。
时刻协调机构与管理部门对合理的意见与建议应予采纳。
第四十六条 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利益方有权随时对航班时刻的公示和协调情况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航班时刻协调机构与管理部门应接受咨询并负责解释,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予采纳。
第四十七条 空管流量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反馈因时刻安排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信息并提出建议,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应对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航空公司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的航班时刻,由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取消其历史时刻优先权。
当某一已分配时刻已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时,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在听取相关航空公司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放入时刻池。
当时间已超过已分配时刻有效期的20%,而该时刻仍未被使用,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在听取相关航空公司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放入时刻池。
航空公司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特殊情况下未执行的航班时刻,在计算使用率时应视为已执行。
第四十九条 航空公司违反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未经航班时刻协调机构认可交换时刻、调整时刻、调整已分配时刻用途,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改正的,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并放入时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