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的特殊航线航班时刻不得超过机场可用时刻(包括新增时刻、未分配时刻、收回时刻)的5%。预留的特殊航线航班时刻不进入时刻池。
经民航总局批准,未使用的特殊航线航班时刻可临时归入时刻池,按第六节规定用于不定期航班和通用航空飞行。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可对临时改变特殊航线航班时刻的使用用途向民航总局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特殊航线航班时刻由总局空管局协调分配,协调分配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特殊航线的标准由民航总局制定,并与预留时刻同时在时刻管理网公布。
第三十九条 航空公司不得变更取得的特殊航线航班时刻的用途。
航空公司获得特殊航线航班时刻的条件丧失时,由总局空管局报民航总局批准收回相应时刻。
第四章 航班时刻的交换、调整和归还
第四十条 航空公司内部和航空公司间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一对一交换航班时刻。航空公司以新进入航空公司身份取得的时刻在运营两个相同航季以后,才可以进行交换。
航班时刻交换需得到原航班时刻协调机构认可。
航班时刻协调机构不得拒绝这种交换,除非因机场、空管条件限制等充分、合理的原因。航班时刻协调机构拒绝航空公司交换时刻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航班时刻的调整适用第三章第五节和第六节的相关规定。
航空公司在不改变航班时刻情况下调整飞行航线应报原航班时刻协调机构认可。航班时刻协调机构不得拒绝这种调整,除非因机场、空管条件限制等充分、合理的原因。航班时刻协调机构拒绝航空公司调整时刻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航空公司因航班调配或其它原因取消航班时,应主动向地区管理局归还不再使用的时刻。
第五章 航班时刻管理信息公布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全部航班时刻管理信息应在时刻管理网上公布。
总局空管局负责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主辅协调机场名单。应不迟于时刻协调会前45天公布,日常变动即时公布。
(二) 协调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包括协调机场小时保障容量的评估标准。应不迟于时刻协调会前45天公布,日常变动即时公布。
(三)民航总局基于行业发展和市场调控需要制定的航班时刻协调中应遵守的特殊规定。正式施行前45天公布。
(四)特殊航线标准和各协调机场特殊航线航班时刻。每次换季前45天公布。
(五)航空公司历史航班时刻。应不迟于时刻协调会前45天公布。
(六) 外航航班时刻申请。按收到时间即时公布。
(七)除区内航班时刻外的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结果,包括航空公司未获得申请时刻的原因。即时公布。
(八) 除区内航班时刻外的航班时刻交换和调整结果。即时公布。
(九)实时的定期航班时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