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组织国内航班时刻协调会;组织参加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IATA)的航班时刻协调会;
(二) 审核确定协调机场的跨区航班时刻;
(三) 承担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在我国内地机场起降航班时刻的申请受理和协调分配工作;
(四) 承担专机、要客包机、急救飞行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航班时刻的申请受理和协调分配工作;
(五) 承担特殊航线航班时刻的申请受理与协调分配工作,协调分配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
(六) 组织设计、开发和维护全国民航航班时刻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时刻管理网);
(七) 监督和检查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 协调解决辖区内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 组织成立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指导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组织对辖区内非协调机场的容量评估工作,需成为协调机场的向民航总局提出建议;
(四) 每航季结束后组织征求有关利益各方对时刻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五) 协调和分配协调机场的区内航班时刻,协调结果向总局空管局备案;
(六) 初步协调和分配协调机场的跨区航班时刻;
(七) 协助协调和分配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在我国内地机场的航班时刻;
(八) 监督和检查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执行情况。
第七条 地区管理局应成立协调机场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由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定期使用协调机场的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的代表共同组成。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主席由地区管理局代表担任。
辖区内有多个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会议应针对相应协调机场议题,由该机场管理机构、定期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参加。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应制定书面工作规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组成成员;
(二) 第八条规定的表决方式;
(三) 每年召开不少于对应航季两次例会,其中对应于冬春季的例会不应迟于当年7月底前,对应于夏秋季的例会不应迟于前一年12月底前召开;
(四) 应成员要求召开专门会议。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的成立及书面工作规则应由地区管理局报经民航总局批准。
第八条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在一次会议中投票数为1000票。航空公司总共拥有600票、机场管理机构拥有150票、地区空管局拥有150票、地区管理局拥有100票。
在每次会议前由主席按各航空公司前12个月在该机场拥有的时刻比例确定600票在各航空公司间的分配。时刻比例计算结果可以含小数,票数分配计算结果取整数。当一个航空公司(包括其控股航空公司),在该机场拥有的时刻比例大于30%时,该航空公司(包括其控股航空公司)最多获得30%的航空公司的选票。同时,剩余选票再按不包括该航空公司(包括其控股航空公司)后其他航空公司的时刻比例分配。
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的重大决议应采用多数票决定机制,如果正反方票数相同,则协调委员会主席拥有决定性的1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