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 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一条 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
  (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
  (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从业专用章。
  第十二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十三条 造价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并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须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从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每3年验证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具体组织对造价员从业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的验证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水利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第六章 造价员自律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管理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