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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
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7]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工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玻璃工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现就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2691号)等文件规定,“十一五”期间对规模小、能耗高、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平拉工艺等落后的平板玻璃生产线,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坚决予以淘汰。
  二、根据有关政策明确淘汰企业(生产线)的标准是:
  (一)国办发[1999]49号文关于淘汰落后小玻璃通知下发后已列入淘汰,而近年来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生产线。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规定,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普通平板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三)有条件的省(区、市)应淘汰全部平拉工艺(含格法)生产线。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上述落后生产能力早已超过了淘汰期限,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淘汰进度。目前仍然存在落后平板玻璃生产工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订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量化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工作实施方案,与落后产能企业所在县、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四、根据“十一五”期间全国要完成淘汰小玻璃3000万重箱以上的目标,进一步明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量化指标(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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