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四)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五)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造价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从事水利工程造价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利用执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的;
(二)与工程造价单位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被撤销资格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