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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证书之一。
  第七条 申请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
  第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工程师的有关培训管理工作,向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造价工程师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造价单位或造价工程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已批准的造价工程师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四)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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