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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博览会”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博览会”的批复
(商贸批〔2007〕233号)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博览会的请示》(粤外经贸发字〔2007〕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安博会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在深圳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博览会”(THE 11TH CHINA PUBLIC SECURITY EXPO),展出面积为70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视频监控器材、防暴安全检查器材、安全报警器材、公共广播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宇自动化及智能小区系统、巡更管理系统、警用通信与警用装备及特种车辆、计算机安全防护产品、人体安全防护装备等。

  二、博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博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博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请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博览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应对预案,做好博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博览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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