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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中国(北京)国际摄影行业博览会”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中国(北京)国际摄影行业博览会”批复
(商贸批〔2007〕232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

  你会《关于转报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申请举办“中国(北京)国际摄影行业博览会”的函》(中商会函〔2007〕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会代管的中国人像摄影学会于2008年2月22-25日在北京举办“中国(北京)国际摄影行业博览会”(CHINA(BEIJING)INTERNATIONAL PHOTOGRAPHY PROFESSION FAIR),展出面积为1645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照相机行业企业、摄影附件、彩色打印机、数码喷绘、大型专业彩扩机、品牌影室灯具、暗房设备、品牌胶卷、相纸、化学药水、影楼摄影背景架、背景布、摄影道具、影楼美工用品、婚纱礼服、男礼服、婚纱摄影头饰、商业摄影化妆型艺术、化妆品、专业婚纱影楼、婚庆礼仪公司、高档相册、相框、摄影书籍、画册、刊物出版单位、摄影报刊、各摄影专业网络公司、摄影技能培训学校等。

  二、博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博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博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博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六、请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博览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应对预案,做好博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博览会顺利进行。

  七、博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博览会总结报我部(对外贸易司)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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