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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说明:本表一式六份,签章各方各留存两份,一份送被处置证券公司签收作为债权转移通知,一份送证监会授权机构备案。

  附件2
  受偿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为(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使用甲方贷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收购××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乙方为偿还借款协议项下款项,拟将所收购的对××证券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甲方。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转让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债权
  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债权为乙方使用保护基金收购的对××证券公司的债权,转让债权总额为    元。其中:
  1.个人债权为    元,以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保护基金相应比例债权为准。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债权为    元,以实际拨付的保护基金为准。
  收购个人债权的,收购对应的个人债权本息一并转让并在债权登记中由甲方主张。
  二、转让方式
  自本协议生效时,甲方即取得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人权利,乙方不再拥有基于本协议项下任何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人权利,同时解除乙方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责任。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受让债权时,对相关材料存在疑问,可以要求乙方补充说明。
  2.乙方保证将应由甲方享有的债权足额转让给甲方,并确保标的债权的真实、有效,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让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依法登记、确认债权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4.乙方在甲方受让债权至依法受偿结束前,有义务持续协助甲方维护债权相关权益。
  四、债权交接
  甲乙双方办理债权转让交接手续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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