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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保护基金公司依法参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清算后,受偿的现金,应当纳入保护基金;受偿的非现金资产(以下简称“受偿资产”),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保护基金公司在接收受偿资产前,应当对相关资产的状态、保管情况、有无权属争议等进行调查。对确无使用或者变现价值的资产,预计管理和处置费用大于其评估价值的,可以经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放弃接收;对权属有争议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接收。
  保护基金公司对受偿资产应当实际管理和控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八条 保护基金公司处置受偿资产,应当有利于受偿资产保值增值,采取公开方式进行,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意向性买受人。
  保护基金公司受偿资产可以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处置;可以单笔处置或者打包处置;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市场销售方式处置。
  保护基金公司对不宜处置或暂时难以处置的其他资产,可以采取租赁等方式经营,为提升受偿资产回收价值,经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投资。
  第十九条 保护基金公司处置有价证券类资产时,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对受偿资产回收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条 保护基金公司在管理受偿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损益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向保护基金公司报备下列事项:
  (一)账户清理报告及账户清理中的重要情况;
  (二)个人债权专项审计报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中的重要情况;
  (三)证券类资产处置方案及处置过程、结果;
  (四)有关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的和解,或者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被处置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资产评估情况;
  (六)向证监会、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
  (七)对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八)对保护基金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保护基金公司可以要求托管清算机构直接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对托管清算机构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基金公司认为托管清算机构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报请证监会予以解任,另行指定。
  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保护基金公司对托管清算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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