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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5月17日 证监发[2006]4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的管理,维护保护基金合法权益,现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的管理,维护保护基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是指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后,依法形成的保护基金公司对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
  第三条 保护基金公司管理受偿债权,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最大限度保全债权,减少损失。

第二章 受偿债权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偿债权确认,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使用保护基金偿付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后,保护基金公司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托管清算机构确定依法取得的债权,并向负责被处置证券公司债权登记机构申报债权。
  第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受偿债权确认。
  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受偿债权确认。
  第六条 托管清算机构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护基金公司转让债权。
  托管清算机构转让债权后,应当协助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债权申报;经保护基金公司授权,托管清算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债权申报。
  第七条 托管清算机构转让债权,应当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受偿债权转让协议》,填写《受偿债权确认表》,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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