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895号)
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和《兽药监察所实验室管理规范》等规定,我部对河北省兽药监察所等11家单位实施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检查。经检查确认,该11家单位符合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定标准,现核发《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附件:通过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单位名单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通过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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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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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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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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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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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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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山东省兽药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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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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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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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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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贵州省兽药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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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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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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