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
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六、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会是如何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
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七、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是否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三章第
十一条第二款: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八、企业研究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是否听取工会的意见?是否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
十八条第三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九、企业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工会代表是否参加?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章第
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十、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是否经工会提名、职代会以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第三章第
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第三章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