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督导检查联系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是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了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予实施改制?
【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第一部分第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关闭破产是否严格执行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分流方案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关闭破产所需资金得到落实方予实施的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3号)第五部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讨论,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是否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46号)第三部分: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四、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是否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是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第五部分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要经职代会审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第
四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23号)第
三条:试点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五、是否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