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修订后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卫 生 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