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