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6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 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