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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图管理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管理司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 受理窗口应当留存一式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受理窗口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地图管理司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六章 样本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出版单位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上季度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国家测绘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地图审核,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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