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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对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0日)废止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测图字[2007]6号)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完善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根据规范集中受理、明确工作职责的要求,国家测绘局修订了《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申请表
  2、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
  3、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4、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5、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
  6、地图审核意见表
  7、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批准书
  8、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以下简称地图管理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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