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101]号)
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体育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体育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本意见所指体育事业单位是指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工作大队、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体育中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
2. 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运动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体育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体育学会、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4.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其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5.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体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体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体育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练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练员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
7.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体育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