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严格财务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信用评价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应由商会协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另行收取。要统一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能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要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评价结果公布后,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
五、规范行业信用评价
为扩大行业信用评价的社会影响,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三统一”:
(一)统一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各商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定工作的需要,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二)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评价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各商会协会。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将另行发文通知),由各商会协会自行制作。
(三)统一有效期限。评价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商会协会可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应采用简单有效方法,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六、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不能以偏概全、抓一漏万。要在行业内大力宣传诚信兴商,制定有关信用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本行业上下游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会员提供防范信用风险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对商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投诉电话接受商会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各商会协会要将上述投诉方式在试点方案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