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强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具体指标要用准确数量表示,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三)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可靠。对企业申报信息,要通过实地调查、初评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核查。除自行申报的信息外,还应当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部门监管信息等进行比对。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
(一)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必须按试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公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都要严格执行,要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三)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各商会协会的网站要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 建立链接,要将自身网站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信息报送方式见附件二)
四、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一)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试点方案应该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评价活动应鼓励所有会员企业自愿参与。商会协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评价的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必须公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评价的,必须用招标或会员普遍认可的方式予以确定。
(二)防止重复交叉评价。一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商会协会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业选择协会的权利。
履行代管职责的协会,应当侧重在行业内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的协会开展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