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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是指能够确认、区分市场主体身份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注册登记、备案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注销或者撤销情况,包括:工商年审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等项目。
  (三)其他能够对市场主体进行身份识别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许可资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获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的信息,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编号、名称、等级、序列、专业、资质内容或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发证单位、有效时间、失效时间等。
  第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及其法定发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受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作出的违法违规判决并通报相应商务主管部门的信息,包括:处理单位、处罚种类、处理时间、处理原因、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理文号等项目。

第三章 信息的归集

  第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协会负责各类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等工作。本部各直属单位负责归集由商务部产生或获得的信用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本辖区内产生或获得的信用信息。具体归集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协会要及时、准确地向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信息,指定专人维护、更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中本单位负责的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协会归集的信用信息必须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包括: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文书或审核的市场主体年检报告书等。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文件。
  (三)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等。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已产生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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