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国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特制定《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与使用等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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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七月五日
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以及驻外经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公开和保存,适用本办法。
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公开和保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国内外市场流通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协会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根据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统筹建立“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在商务领域内共享和向社会公开,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资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