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三)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附件2: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的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印制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姓名、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号、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要求,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要实行考试巡查制度。考试期间,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考场的巡视和检查。
  十、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封装试卷,指定专人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一、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