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和统计教育中心反映。
附件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2.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3.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摘录)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项目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项目审批机构:
一、领导机关: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承办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项目认定时限: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认定程序: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具备免试一门考试科目条件者);
5、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