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纲要》的控制指导下,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尽快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纲要》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应层层分解,逐级控制。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用途分区必须落实到地块,各项用地规划指标与规划图上的用地规划范围必须一致,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供科学、可靠的规划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做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各级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自上而下的审批规划原则,抓紧做好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我部预审的,请严格按照预审意见组织修改,尽快报国务院审批;个别没有报我部预审的,请抓紧报我部预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注意做好规划的预审、审查和报批工作,确保规划质量。同时,要做好各级规划的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需报我部备案。凡未按要求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地方,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纲要》的重要手段。要严格依据《纲要》,科学地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等重要控制指标的指令性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1999年土地利用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未取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报批。
四、建立土地利用的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规划用地
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重点审查项目选址、布局、用地规模、用地类型等内容,并提出预审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依据,真正从源头把好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查关。建设项目凡未通过用地预审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项目用地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