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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12号) 1999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积极推进土地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特别是要采取十分严厉的措施,坚决杜绝建设项目用于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的合理利用。《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纲要》,提高对实施《纲要》重要性的认识
  《纲要》是对全国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当结合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纲要》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学习宣传《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和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土地管理者和土地使用者把握和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纲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集约、合理用地的观念以及违反规划就是违法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宏观管理的整体控制作用。
  二、抓紧做好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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