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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商贸函〔2OO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港活猪出口代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7〕65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并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和质量、信誉优良的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可申请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质标准

  (一)2004年底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活猪出口经营条件和能力,自觉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并接受行业协调;

  (三)养殖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用工等有关规定;

  (四)养殖场应具有自繁自养能力,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经质检部门核实,单一养殖场母猪正常存栏量3000头以上,连续三年平均年出栏商品猪50000头以上;

  (五)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单一养殖场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出口供货实绩在12000头以上;

  (六)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确保供港活猪质量安全,连续三年供港活猪质量优良,未发生重大疫情,未使用明令禁用的违禁药品和没有限制药品残留超标纪录。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注册养殖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检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商务部委托食土商会牵头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注册养殖场申报文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评审组由业内专家、企业代表和食土商会、质检总局、商务部代表组成。

  (三)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复核情况及意见,确定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注册养殖场名单,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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