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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 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 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实施不同外汇管理政策。
  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应当按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二)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
  (三)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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