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发行人如披露风险的相应对策,主要应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 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对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至少包括下列情况: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二)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三)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四)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还应披露下列公司资信情况:
(一)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二)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三)近三年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四)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五)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四节 担保(如有)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期债券的担保情况(如有)、担保授权情况。
第十八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本情况简介;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六)偿债能力分析。
第十九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债券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担保金额;
(二)担保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并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