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二)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三)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四)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五)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发行概况
第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主要包括:
(一)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如发行人分次发行的,披露各期发行安排;
(二)票面金额;
(三)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
(四)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
(五)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
(六)担保情况(如有);
(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发行费用概算。
第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债券上市的地点和时间安排,并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日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如有);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