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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五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六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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